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分析

股票开户 阅读:84 2025-04-26 14:02:01 评论:0

<股票开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分析

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之诉,是指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之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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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与河南某农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违约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吗,合同约定河南某农业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利随本清。同日,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日,河南某旅游公司、张某、王某共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河南某农业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河南某旅游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赵某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后,河南某农业公司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分析,各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河南某旅游公司、赵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对河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债权871万余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分析,但应扣除河南某商业银行在河南某农业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

案例注解

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首先,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对于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均属于债权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先申报债权不应当构成其起诉保证人主张的程序障碍。其次,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超过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笔者认为,因担保债务从法律角度来说应是主债务的从债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出主债务范围,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保证人承担超出破产管理人确认原告就涉及本案借款的债权共计871万余元的部分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违约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吗,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图: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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